最新!该省砂石、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花岗岩、玄武岩等从价计征;9月1日起实施
7月22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自2020年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下称《资源税法》)同步在青海省施行。
据中国砂石协会和中国砂石骨料网了解,青海省石灰岩、砂石实行从量计征;花岗岩、玄武岩、凝灰岩等从价计征。和砂石相关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 砂石税目适用税率原矿和选矿均为2元/立方米。


◇ 石灰石税目适用税率原矿和选矿均为2元/吨。

◇ 花岗岩税目适用税率原矿4%,选矿3%;白云岩原矿3%,选矿2%。

◇ 玄武岩税目适用税率原矿3%,选矿2%;凝灰岩原矿3%,选矿2%。

《资源税法》第二、三、七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资源税法》相关规定,提出本地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优惠政策,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准确掌握青海省资源税征收管理现状,合理确定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和优惠政策,确保《资源税法》在青海省顺利施行,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青海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全省资源税地方立法开展调研,广泛吸收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及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方案》。
《方案》根据青海实际,明确石灰岩、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对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开采共伴生矿、尾矿等情形分别规定减免税优惠政策;2020年9月1日,《方案》与《资源税法》将同步在青海省施行。
下一步,青海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税务局等部门做好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制定具体的征缴操作规程,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严格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和优惠政策,做到应收尽收、应减尽减,完善青海省地方税体系。未来,青海省还将根据资源禀赋、开采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等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对适用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来源:青海人大、中国砂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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